常見問題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1.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2.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二)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1. 獨力負擔家計者
  2. 中高齡者
  3. 身心障礙者
  4. 原住民
  5.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 長期失業者
  7. 二度就業婦女
  8. 家庭暴力被害人者
  9. 更生受保護人者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 職業災害失能勞工:指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3條、第4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或第55條規定領有失能給付者。
(三)其他弱勢對象失業者:
  1.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2. 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3. 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4. 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5. 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6. 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
  7. 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8.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9. 高齡之失業者
  10.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之失業者
※具備前述各項身分之失業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免費參訓。
※非屬前述各項身分、且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須自行負擔20%之訓練費用。

  1.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 需於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職訓諮詢,經適訓評估後持該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及「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報名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經甄試錄訓後,其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勞工保險局發放。
    •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如同時具有下列第2-11項所列身分者,應優先以非白願離職身分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若未優先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將不予核撥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系統會持續勾稽至結訓後2年,若發現有違反規定之情形,將撤銷及追繳已領取之津貼。
  2. 獨力負擔家計者:
  3. 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影本(受撫養親屬年滿15歲至65歲者,需再檢具「在學證明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4. 中高齡者:
  5. 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6. 身心障礙者:
  7. 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8. 原住民:
  9. 戶口名簿已登記原住民者。
  10.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11. 指鄉鎮區公所開立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之證明。
  12. 長期失業者:
  13. 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指開訓日前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14. 二度就業婦女:
  15. 因家庭因素離開職場兩年以上的婦女。
  16. 家庭暴力被害人:
  17. 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18. 更生受保護人:
  19. 由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士開立的證明書。
  2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 高齡者(依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指逾65歲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且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3條、第18條至第21條及第26條規定。
    • 職業災害失能勞工:指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3條、第4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或第55條規定領有失能給付者。
※具有以上特定身分者請於報名時選擇該身分別,並於甄試報到及開訓日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 參加甄試人員對於試題若有疑義,應於甄試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
  • 對於甄試結果有異議欲申請成績複查或申訴者,應於甄試結果公告日起3個工作日內,檢具正確之個人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等相關資料,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
  • 應試者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提供各細項分署、複印答案卷(卡)或評審表,亦不得要求告知試題命製人員及監評人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1. 同時具就保非自願離職身分之特定對象,應優先以就保非自願離職身分請領就保法職訓生活津貼。
  2.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軍人之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不得領取,但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不在此限。
  3. 兩年內合併領取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性質之津貼或補助,最長以6個月為限;申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最長以1年為限。
  4. 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不行。
由於基地的課程都需要進行報名資格審查及甄試,因此,欲參加基地課程,皆需為失(待)業者身分,且符合報名相關條件,詳細說明可參考參訓說明。

  適用情形 說明
適應期離訓

開訓後無法適應或已找到工作

開訓日起4個課表日內

退訓

1.缺課時數超過規定

請假時數超過總時數10%、曠課時數超過總時數4%

2.未達參訓時數1/2但找到工作

須提供就業相關證明文件

3.無離訓事由而未能繼續參訓

 

4.參訓期間行為不檢情節重大

若違反課程規定視情況開立勸導單,嚴重影響上課或累積2次將報至分署勒令退訓

5.訓練期間重複參訓

 

6.以偽造、不實資料參訓或請領津貼

 
離訓

1.遇家庭等災變事故

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給承辦單位,並由分署進行審核

2.患重病或遇意外傷害

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給承辦單位,並由分署進行審核

3.達參訓時數1/2但找到工作

須提供就業相關證明文件

4.自願、接受徵集入營

須提供就業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