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訓資格說明

職前訓練參訓資格

15歲(含)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

※以下身分不得參訓
  1. 在職勞工
  2. 日間部在學學生
  3. 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不得報名。但於待業期間擔任公司行(商)號負責人之民眾(以下簡稱申請人),如檢具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仍得報名參加待業者職業訓練課程:
    • 擔任公司行(商)號負責人之單位(以下簡稱該單位)屬非營利事業之證明文件。
    • 申請人已無從事事業經營者:
      • 該單位已依法停(歇)業或解散之證明文件。
      • 該單位已依法變更負責人,應檢附向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或財稅主管機關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
      • 該單位出具與申請人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或申請人與該單位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依民法第549條及公司法第199條、第227條等規定)
      • 申請人遭該單位冒名登記為負責人,且無法提供上開證明者,應檢附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之證明文件。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1. 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180日內。
  2. 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1年內。
  3. 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適應期內離訓)、完訓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3年內。
  4. 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不含適應期內離訓)。

※若於報名截止日才具失待業者身分請來電報名,並於甄試日攜帶離職及退保相關證明文件。

在職訓練參訓資格

15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具本國籍
  2. 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3. 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第4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下列對象之一:
    • 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 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參訓學員之勞工保險資料,如投保證號開頭2碼為以下者,不得參訓:
  1. 075、175或有裁減續保註記者:參加勞工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被裁減資遣員工(僅投保裁減續保者)、職業災害勞工離職後繼續加保(僅投保職災續保)。
  2. 076或有職災續保註記者: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者(僅投保職災續保)。
  3. 09(訓):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