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智大學學分證明書製發與作廢銷毀流程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公告
- 一、本校各院、系(所)、學程辦理之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於修讀期滿,經考試成績及格者,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20條之規定,由校內院、系(所)、學程、終身教育部發給學分證明書。學員取得入學資格後並得依「本校學分抵免辦法」申請學分抵免。
- 二、學分證明書發給標準:
學分班學員上課缺席時數未超過課程總時數三分之一,且經授課教師評定成績及格者,得於課程結束後領取學分證明書。
- 三、學分證明書發給時間:
學分證明書統一於課程結束後通知學員領取,亦可受理郵寄方式申請。
- 四、學員之學分證明書如遺失申請補發,請向原核發單位提出申請;如由終身教育部核發,製發程序如下:
- 學員或其代理人(應出示委託書),繳交製作工本費。
- 進入「終身教育部資訊系統」,登入學員資料及驗證,確認後系統將原學分證明書字號作廢,並自動產生補發之新字號,編碼設定為元智終教部遺學字第(新的流水號),並於內容加註「據該生聲明前領學分證書遺失屬實,特予証明」字樣。
- 五、學分證明書如非因項目四之原由申請重發,須由主辦單位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核發單位提出申請,並交由核發單位執行學分證明書作廢及重發作業,其相關流程如下:
- 由主辦單位出具說明後統一回收原證明書,並交由核發單位於證明書加蓋「作廢」戳記。
- 由主辦單位製作學分證明書作廢清冊,清冊上須註明作廢張數、作廢證書字號、作廢日期等相關項目。
- 核發單位依據主辦單位所提之作廢清冊,確實無誤後,由核發單位主管監督公開作廢,並於作廢清冊上簽章證明。
- 作廢清冊須由核發單位留存十年,以備主管機關調閱。
- 如因故導致學分證書無法回收,由主辦單位向校內主管單位說明事由。如獲核准,依前述流程2-4項辦理,惟須增加以下作業流程:
- (1) 核發單位於單位網站上公告學分證明書作廢相關訊息,以供外部人員查閱相關消息。
- (2) 統一通知學員「新版證明書經核發後,先前發給之證明書同時作廢;嗣後如發現原先證明書,應即繳回本校作廢」之訊息。
- (3) 新版學分證明書,如以原字號用印,將於字號後以英文字「R」加註,並更新核發日期並由現任校長及核發單位主管用印。
- 六、本流程於網站上公告後立即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