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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單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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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基本資料表
.身份證影本與存摺影本黏貼表
.學員參訓契約書
.學員委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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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資格者,補助80%訓練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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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勞、農保身份,且年滿15歲~65歲之本國籍在職勞工、取得合法工作權之大陸配偶在職勞工,或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在職勞工。前項年齡以開訓日為基準日(例:開訓日為100年6月1日,則85年6月1日出生者,視為年滿15歲。55年6月1日出生者,視為年滿45歲,並享中高齡全額補助資格,但若為55年6月2日出生者,視為未滿45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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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補助每一參訓學員標準如下,且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
(一) |
以訓練單位辦理在職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八十訓練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
(二) |
學員屬特定對象在職勞工(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負擔家計婦女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
前項所指三年之計算方式為自該學員參與產學訓人才投資方案或產業人才投資方案各計畫初次課程開訓日起算三年,期滿後重新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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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資格者,補助100%訓練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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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上述資格且符合負擔家計婦女、中高年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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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對象說明:
一、 |
生活扶助戶(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縣市政府或鄉鎮(區)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或低收入戶卡影本一份,但該證明文件未載明身分證號碼及住址者,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
二、 |
原住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一份(須有原住民身分之記載資料)。 |
三、 |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 |
四、 |
中高齡(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間):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
五、 |
獨力負擔家計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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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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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配偶死亡(戶籍謄本)。 |
2. |
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檢附報案紀錄文件)。 |
3. |
離婚(戶籍謄本)。 |
4. |
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訴訟案件)。 |
5. |
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入獄、羈押或拘禁通知文件)。 |
6. |
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徵集、召集通知文件)。 |
7. |
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文件)。 |
8. |
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公文或轉介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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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戶籍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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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因原負有法定扶養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1. |
在學證明:25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但不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 |
2. |
無工作能力證明: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三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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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檢附相關主管機關証明文件。 |
七、 |
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檢附由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出具之證明單。 |
八、 |
更生受保護者:檢附受保護人 (管束)身分證明文件、更生保護人身分證明書下列人員年滿15歲以上者,有必要促進其就業。
(一) |
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
(二) |
假釋、保釋出獄者。 |
(三) |
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
(四) |
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
(五) |
依行事訴訟法第253條或軍事審判法第147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
(六) |
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
(七) |
受緩刑之宣告者。 |
(八) |
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
(九) |
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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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訓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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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訓學員須取得學習結業證書或學分證明,且缺席時數未超過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並填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線上填寫),方得申請本計畫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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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費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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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甲方如已繳費且為個人因素,於開訓前辦理退訓者,非學分班乙方最多得收取核定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五,餘則退還學員;學分班則依教育部退費標準規定辦理。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乙方應退還核定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五十(若需匯款退費者,甲方須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扣除)。若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則不予退費。 |
(二) |
乙方受理甲方報名後(以收據開立時間為準)變更訓練時間、地點等,致使甲方無法配合而需退訓者,乙方應於一個月內依甲方剩餘未上課時數佔訓練總時數之比例退還訓練費用(匯款退費者,乙方須負擔匯款手續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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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証號代表意義及預算運用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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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明細表中,若涵蓋開訓日之該筆投保紀錄註記有"裁"字者,不得申領本計畫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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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頭2碼 |
投保身分 |
補助費預算來源 |
01(工) |
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
就保 |
02(職) |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
就安 |
03(漁) |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
就安 |
04(勞) |
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
就保 |
05(商) |
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
就保 |
06(農) |
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之農會會員、年滿十五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 |
就安 |
07(自) |
自願加保(1.受僱於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受僱於僱用未滿5人之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各業之員工、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被保險人離職退保未請領老年給付,於滿60歲後再從事工作者、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年逾60歲以往無參加勞工保險紀錄,但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之退休人員,再受僱工作,得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
就安 |
08(新) |
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
就保 |
09(訓) |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
不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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